各相关单位:
为规范和促进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、修订和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国务院《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》、国标委、民政部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、国家质检总局、国标委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》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》和上海市住建委《关于鼓励发展上海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应用标准的通知》的相关法规和要求,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经听取多方意见后修订完成了《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细则》,现将文件公告如下(附件请至协会官网,相关通知中下载)。
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
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
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